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平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因与被上诉**博**院(以下简称博**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2)四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张**,被上诉人博**院的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2)四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