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平金**限公司、吉林**达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平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因与被上诉**博**院(以下简称博**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2)四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张**,被上诉人博**院的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2)四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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