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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有限公司、韩**与蛟河市**责任公司、蛟河市**责任公司、姚**、曲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蛟河市**有限公司、韩**与被申诉人蛟河市**责任公司、一审被告蛟河市**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姚**、曲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37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蛟河市**有限公司、韩**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2月25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民二民抗字(2014)第10号民事抗诉书,以(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371-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吉林**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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