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东丰**程公司森宝装饰装修工程部(以下简称森宝工程部)因与被申请人辽源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民法院(2013)辽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森宝工程部本次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的B1034B房屋是2009年5月4日签订的绿化工程合同抵顶给森宝工程部的,根本不是抵顶给内外粉工程的。而内外粉工程是用A02B27号车库、A025单3A住宅楼合同约定抵顶的,此项工程实际已结算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在双方签订的内外粉合同上约定是以A02B27号车库抵顶工程款,但B1034B房屋抵顶139475元工程款的收据上注明为内外粉工程款,森**程部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是抵顶的绿化工程款,则维**司已经多付给森**程部内外粉工程款887,52.00元,原审判决森**程部返还A02B27号车库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森宝工程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森宝工程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