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延吉市**有限公司(简称环能供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吉市**有限公司(简称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四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环能供热公司委托代理人金*、曲**,宏**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春官、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延边朝**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四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边朝**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