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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林**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林**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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