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林**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