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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济**有限公司与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长春济**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3)长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春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吉**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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