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春绿**责任公司与长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长春绿**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3)长民一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长春绿**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春绿**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长春绿**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