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赵**、张**、郭**、吉林市**限责任公司、吉林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检察院抗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张**与被申诉人赵**、张**、郭**、一审被告吉林市**限责任公司、吉林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2月25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民二民抗字(2014)第9号民事抗诉书,以(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1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吉林**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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