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第四十五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02)长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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