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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视台申请吉林**开发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播电视台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发公司天岗分公司、吉林**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蛟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吉林龙邑**天岗分公司、被告吉林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蛟河市广播电视台工程款14,5803.72元及利息(利息以14,5803.72元为本金,时间从2014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216.00元,由被告吉林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播电视台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蛟河市**发公司天岗分公司、吉林**开发公司由于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检,工商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经营期间共欠外债5000余万元,被执行人开发的房产经天岗镇经济开发区政府出面协调,以和解的方式抵顶了部分债务,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仍背负公司债务500余万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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