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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吉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吉**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首次开庭原告王**、被告吉**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王**、被告吉**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3年,被告吉**程有限公司承包吉**贸在蛟河市的工程。经原告王**介绍,河南省10名专业防水工人进行防水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过半支付工人工资,完工付清。现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但被告始终未能支付工人工资。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被告支付十名工人的工资49600.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为秦**等十名工人介绍工作,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秦**等十名工人的劳动报酬系基于委托关系,故原告王**只能作为委托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原告王**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诉讼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4.0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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