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限公司诉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XX**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677元,减半收取,计5,338.50元,由原告X**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