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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公司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公司的财产保全。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68元,减半收取计98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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