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公司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公司的财产保全。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68元,减半收取计98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