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恒**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上海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金*(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米*(上海**有限公司与上**电器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米*(上海**有限公司诉上**电器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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