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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限公司、(反诉原告)山东**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8年1月16日,两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同年2月2日,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被告共同申请撤回本案本诉及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达成和解协议基础上撤回本、反诉请求,系其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限公司、(反诉原告)山东**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限公司、(反诉原告)山东**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83,253元,减办收取41,626.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46,626.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33,292元由两被告减半负担16,646元。

裁判日期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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