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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某窗饰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独任审判,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座落于金山区某某镇南阳港西路886号被告厂区内的扩建厂房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价为632万元,承办方式为包工包料,还约定由于报价时间紧,混凝土中的钢筋含量未及时翻样测算,报价中按定额量计算,车间一为60.03吨,车间二为234.33吨,合计294.33吨,根据实际施工翻样后多退少补,按实结算。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经结算钢筋含量比原预计的294.33吨多出102.4吨。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钢筋差价款370,07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某窗饰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金**有限公司钢筋差价款人民币200,000元;

支付方法:被告自2009年12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不少于33,000元,至2010年5月25日前全部付清。

二、原告上海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25元,由被告承担,于2010年5月25日前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五、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列主文第一项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即可就尚欠款项及主文第四项申请全额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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