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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限公司与上海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八一村的生产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一期)建设工程发卫包给原告施工,合同订立后,原告即行施工,2008年11月5日原、被告双方订立终止协议书,2008年12月双方为终止协议书又订立补充协议书。依据上列协议,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547,529.91元及违约利息500,580元(利息损失计算至2009年8月31日止)。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优先偿付工程款15,547,529.91元,并支付至2009年8月31日止违约金500,580元,2009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上**有限公司欠原告浙江

某某建设**公司工程款及违约损失人民币16048109.91元(其中至2009年8月31日止违约利息损失人民币500580元),被告于2009年12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2010年1月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2010年4月25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余款人民币1,048,109.91元(含违约利息500580元)被告于2010年6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

二、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列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任何一

期付款义务,原告即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全额执行且被告须支付原告自2009年9月1日至清偿日止未清偿部分(应扣除违约利息500580元)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利息损失;

三、原告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

四、第三人顾某某对上列第一、二项被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58元,减半收取59,029元,由被告承担,于2010年1月31日前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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