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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8月原、被告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生产用房、辅助用房等交由原告承建,但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46,752元。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46,752元,并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前支付原告**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45,786元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5,000元,合计人民币360,786元;

二、被告于2008年12月12日前至原告处再领取依据2004年8月2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的竣工技术资料一套(被告领取人员须凭被告书面委托书),同时被告须支付原告资料制作费人民币30,000元,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限领取上述资料,被告仍须于2008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资料制作费人民币30,000元;

三、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列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另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被告终止2004年8月2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该合同工程款及违约金已无任何争议,双方互相放弃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12.50元,原告承担人民币1706元,被告承担人民币1,706.50元,被告承担部分于2008年12月21日前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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