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某公司与被告上海生阳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上海生阳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梁湖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上海生阳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