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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a与A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a诉被告A建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a,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夏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分包被告承建的上**限公司新建包装车间厂房工程的给排水、电气、通风安装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出具结帐单及工程款欠条,明确欠原告工程款733,435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33,435元,并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帐单及欠条一份;2、水电及通风工程的概况一份;3、工程结算协议及相应情况说明。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因无法确认奚a的签名,故对真实性有异议;证据2中的报价无异议,被告确实有该项目,但该项目已结算完毕;证据3中的协议上所加盖的是分公司的公章,而被告不存在这种公章,故表示异议;由于被告的工程在2006年10月已施工完工,且人工费、材料费均已付清,而奚a已向被告明确该事实,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不承担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追加奚a作为本案的当事人。

被告提供了一份由奚a签名的承诺书。

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承诺仅是奚a单方面作出的承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度,被告承建了上**限公司的新建包装车间工程,奚a系该工地的负责人。2006年12月30日,原告与奚a进行了对帐,奚a明确尚未支付原告工程款733,435元,并书写工程款欠条一份,明确原告尚有工程款733,435元未收到。

2006年7月27日,奚a出具承诺书一份,明确由其负责施工承包的上**限公司包装车间的项目在2005年5月30日已全部完工,所有的材料款、人工工资全部付清,如今后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人工工资和材料款的经济纠纷由其负责解决。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对帐单、欠条、被告提供的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辩称对帐单及欠条上的奚a签名有异议,但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故对于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虽提出要追加奚a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但由于奚a系被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因此在本案中无须追加其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故对于被告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承建了上**限公司的工程,且奚a系该工程的工地负责人,因此奚a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由于双方之间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应在结算之日作为付款的时间段,但由于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A建设**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a工程款733,43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733,435元计,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0.1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690.1元,合计10,76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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