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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蓝**限公司与上海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蓝**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1)青民三(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蓝**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国瑾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同**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蓝**限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以愿意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蓝**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蓝**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上海蓝**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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