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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彩**限公司与上海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上诉人上海彩**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海彩**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华**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0,791.45元;

二、上海彩**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华**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本金人民币400,791.45元,自2007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17.90元及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5.30元,由上海彩**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95.50元,由上海彩**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一经签署即告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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