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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限公司与上海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深**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209,409元。二、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75,500元(暂计至2004年8月5日,要求判决至给付之日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位于本市青浦工业园区的厂房三、四期工程。2003年8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在工程外墙施工架子卸除后18个月分四次付清工程余款。如被告未能按约付款,每拖延一天按拖欠款额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原告有权对全部未付款项提起诉讼。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了施工,工程于2003年12月9日通过验收。2004年3月19日,该工程经审价单位审定工程造价为24,745,395元。至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为1,435万元,扣除被告代交的审计费、水电费185,986元,被告尚欠原告10,209,409元。故原告诉讼来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深**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有限公司确认,被告上海大**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深**限公司工程款10,209,409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上海大**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8日前支付30万元、2004年11月20日前支付185万元、2004年12月27日前支付100万元、2005年1月31日前支付150万元、2005年2月28日前支付350万元,余款于2005年6月10日前付清。

三、如被告上海大**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上海深**限公司有权对剩余款项全额申请执行,并且被告上海大**有限公司须向原告上海深**限公司偿付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65万元从2004年6月10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00万元从2004年10月10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61,435元由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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