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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不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不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1,431,135.86元及利息9,051,909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2万元。三、原告对系争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本市天目中路554号鸿远大厦的土建、安装工程。合同工期为850天,从1995年9月至1997年12月。工程造价暂定为7,804万元。合同还约定了竣工结算、保修、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5年10月15日开工,因被告资金问题,工程于1999年8月停工。2001年10月22日,原、被告就鸿远大厦工程的复工及增加装饰工程签订一份《鸿远大厦建筑安装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并于2002年6月20日交付被告使用。鸿远大厦工程造价经上海华**有限公司审价,于2003年11月29日最终确定为146,672,22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04,113,874元,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甲供料计12,144,814元,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审价费用413,532元,对于尚欠的款项部分,原告诉讼来院向被告提出主张。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团)有限公司确认,被告上海**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万元,被告上海**团)有限公司补偿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利息损失30万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上海不夜**)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前支付1,000万元、2005年12月20日前支付1,000万元、2006年12月20日前支付1,030万元。

三、如被告上海不夜**)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须向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偿付从2003年11月29日(审价单位确定造价之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全部欠款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525元、财产保全费364,035元,共计737,560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团)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因诉讼费用已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预交,被告上海**团)有限公司承担部分于2004年12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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