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5,588,995.49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上海欣**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588,995.49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78,465元,由原告中建**限责任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