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方**有限公司与上海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方**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7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上海枫**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9,270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