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升**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华升**限公司于2004年8月4日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升**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华升**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47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236.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8,983元,共计198,219.5元,由华升**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