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茅*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3月27日,原、被告就上海**限公司一金工车间修缮项目钢质平开门、卷帘门安装工程签订《建筑安装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工期自2008年4月1日至10日,合同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37元,实际价格为120,760元。同年4月1日,原、被告又约定由被告承包上述工程项目终的木门的安装工程,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工期及付款时间同分包合同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33,153.96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缴均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2,181.04元;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2,181.04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2月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被告对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均予认可,对欠费金额也不持异议,但提出目前公司周转困难,希望原告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限。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122,181.04元。

二、如被告上海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未如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22,181.04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2月2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1.8元,由被告上**有限公司负担(应于2011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限公司)。

四、双方无其他纠纷。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