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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限公司、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限公司工程款(含保修款)人民币106,000元,此款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应于2009年2月16日前支付原告56,000元、于2009年3月16日前支付原告25,000元、于2009年4月16日前支付原告25,000元。

二、如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每延期一期,该被告应多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上**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支付责任。

四、原告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就工程款(含保修款)支付、工程质量问题等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14.6元、司法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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