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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月17日之前支付原告**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0,000元。

二、原告**限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之间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此款被告于2009年1月17日前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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