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金属制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0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金属**公司诉被告某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11月3日之前支付原告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人民币20,000元。

二、原告某金属**公司与被告某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就某市某区某镇某路门窗工程项目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4.25元,由原告某金属制品有**负担4.25元,被告某门窗工程有**负担500元(此款被告于2008年11月3日前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