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盱眙**有限公司、江苏泰**限公司与盱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盱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因申请执行人江苏泰**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业公司)与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以下简称淮**院)(2015)淮中执异字第0003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复议人的复议请求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泰**司与世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院审理过程中世纪公司因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淮**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3)淮中民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一、世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泰**司工程款19332970.81元及利息100万元(自2013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世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泰**司损失100万元;三、泰**司对涉案工程在拍卖或折价所得款项时享有优先受偿权。淮**院向世纪公司公告送达了该判决。

判决生效后,泰**司向淮**院申请执行,淮**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2014年11月21日,淮**院发布公告,对世纪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怡和家园8号楼委托评估并拍卖、变卖,该公告在世纪公司拟评估、拍卖的房屋现场进行张贴。后淮**院委托江苏苏**估有限公司对位于盱眙县盱城镇怡和家园8号楼在建工程及6、7号楼部分储藏室进行委托评估。2015年3月20日,江苏苏**估有限公司作出估价报告,评估上述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580.30万元,其中8号楼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46.68万元,6、7号楼部分储藏室价格为33.62万元。2015年4月1日,淮**院在评估房屋现场张贴通知,告知世纪公司领取估价报告。淮**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世纪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盱城镇怡和家园8号楼在建工程及6、7号楼部分储藏室。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泰**司申请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接受上述房屋抵偿部分债务。淮**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4)淮中执字第00363-2号执行裁定,将世纪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盱城镇怡和家园8号楼在建工程(面积为5968.3平方米)及6、7号楼部分储藏室(面积为155.5平方米和218平方米)分别作价1546.68万元和33.62万元,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泰**司抵偿部分债务。同日,淮**院作出(2014)淮中执字第00363-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淮**院于2015年6月19日向泰**司送达(2014)淮中执字第00363-2号执行裁定。2015年7月10日,世纪公司以”不知道该诉讼案件发生、本案执行依据错误”为由向淮**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案件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

淮**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执行,申诉不影响执行。该案的涉案财产已处置结束,未受偿部分的执行程序已裁定终结。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世**司的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世**司所提异议超出了法定期限,且要求暂缓执行无法律依据,因此,世**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淮中执异字第00039号执行裁定:驳回世**司的执行异议。

世纪公司不服淮**院(2015)淮中执异字第0003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复议称:泰**司未尽到向世纪公司提交竣工报告和工程决算书的约定义务,世纪公司无法安排审计。后申请执行人泰**司刻意制造一审缺席判决,使一审法院做出显失公平的判决,世纪公司丧失上诉权。淮**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审理的涉案工程有部分是他人施工,故工程款不应付给泰**司。申请复议人对判决的赔偿数额也不认可,已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暂缓执行(2014)淮中执字第00363-2号执行裁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复议人请求暂缓执行淮**院(2014)淮中执字第00363-2号执行裁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故申请复议人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执行依据为由要求案件暂缓执行的理由不成立。二、申请复议人复议陈述的不服本案执行依据(2013)淮中民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的内容,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的范围,申请复议人应通过审判监督途径主张权利。故申请复议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复议人盱眙**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民法院(2015)淮中执异字第0003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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