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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与中建七**限公司、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因与被上诉人甄**、原审被告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成盐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徐*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建七局的委托代理人赵**、周**与被上诉人甄**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审被告丰成盐化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中建七局补充提交了鉴定资料,涉案工程造价已具备鉴定条件。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价款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民法院(2013)徐*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458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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