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淮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0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淮安**限公司与姚**已于2015年5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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