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无锡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淳公司)因申请人上海闸**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司)与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锡执异字第000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奕淳公司以其与城**司已在协商解决争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奕淳公司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无锡奕**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