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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英**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2日,本院向连云港市体育局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连云港市体育局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连云港市体育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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