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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潘**与王*、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潘大春、一审被告江苏九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环球公司)、徐州韵**限公司(以下简称韵**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徐*终字第04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王*与潘**、九**公司业已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过程中,于2015年4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方约定:被执行人王*于2015年4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潘**工程款(劳务费)109800元、利息11785元、案件受理费2590元,申请执行人潘**放弃滞纳金及其他案款。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三方当事人业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且王*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并未申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因此,对王*的再审申请已无继续审查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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