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市泉**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徐*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10月25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徐州市泉**区居民委员会发出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徐州市泉**区居民委员会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火花社区居民委员会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徐州市泉**区居民委员会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