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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有限公司与南通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因与上诉人南通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作出的(2011)苏**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顾**,华**司委托代理人韩**、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民法院(2011)苏**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有限公司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420元,上诉人南通华**限公司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420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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