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熊猫**限公司、南京熊**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因与被申请人熊猫**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集团公司)、南京熊**发公司(以下简称熊猫技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3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吕*申请再审称:1、在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2)白民初字第52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2)玄民初字第197号案件的审理中,吕*作为实际施工人,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两被申请人没有申请追加,法院也未依职权追加,造成吕*的诉权被剥夺。2、由于吕*未能参加前案诉讼,使得前案诉讼中一些冒充吕*签字的证据被法院错误认定,以致吕*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3、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南京熊**程公司(以下简称熊猫装饰公司)未清算的债务,应由两被申请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不应由吕*承担责任。综上,依法请求提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熊**公司、熊**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吕*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

吕*将其以熊猫装饰公司名义承接的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劳务发包给南京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以及王**后,负有向华**司以及王**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因吕*未履行该付款义务,华**司、王**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熊猫装饰公司的开办单位熊**公司、熊**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玄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分别判决熊**公司、熊**公司向华**司、王**支付相关款项,现上述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执行完毕。熊**公司、熊**公司遂依据该两份生效判决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吕*归还为其垫付的华**司及王**的工程款、劳务费。吕*申请本案再审的主要理由是其应参加前述两案的审理以及前述两案中认定的相关证据存在错误,该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吕*以此为由申请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如果吕*认为前述两案的审理及裁判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其可以依法另行寻求救济。

综上,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