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王**因与原审被上诉人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徐*终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苏**(行)监(2014)3200000010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