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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金箭印刷科技(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箭印刷科技(昆**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2010)苏中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泓建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李*、刘**,被上诉人金**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需以江苏省**民法院(2011)苏**终字第007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民事判决已被本院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3)苏*监字020号民事裁定撤销,并指令江苏省**民法院再审。由于出现新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民法院(2010)苏中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607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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