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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华**限公司与王**、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南通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华**司申请再审称:其公司分包给王**的涉案钢结构工程,系旭立公司发包的工程。因旭立公司发包的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证及报建手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及《土地管理法》,属于“三无”工程,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根据“不得在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理,《江苏**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对于此类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论工程质量合格与否,都不得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均应立即拆除并返还工程款,并根据发包方及承包方的各自过错程度,确定损失的承担。本案中,旭立公司发包“三无”工程有着完全的过错,并且给无过错的承包方及分包方造成了材料费和人工费的损失,故应当由旭立公司承担王**承包工程的补偿责任。原一、二审法院仅从一般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角度来适用法律而确认其公司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陈述称:其与华**司已就本案执行和解,请求终结本案的再审程序。

旭立公司未提交意见,但提供了涉案工程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华**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本院对旭立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本案中无施工资质的案外人潘**借用华**司资质承包旭**司的涉案工程,潘**又将涉案工程中钢结构工程分包给王**施工。王**已经完成并实际交付其承包的工程,华**司与旭**司均未对钢结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且涉案工程经鉴定也未反映钢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而,王**主张由华**司给付涉案钢结构工程款,应予支持。

鉴于旭**司提供的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故华**司所称旭**司发包的涉案工程属于违法工程,行为人不应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华**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南通华**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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