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有限公司、宗**、扬州金**有限公司、扬州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淮中民终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朱**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