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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0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潘**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按照2010年12月26日结算单原件中的6434289.9元另加点工695000计算,但一、二审却按照中**司提供的2011年1月6日的复印件进行判决,故意偏袒中**司;一审未对工作量进行审计,程序违法;本案系清包工,全部款项均为农民工工资,故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潘**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2013年5月9日二审庭审中表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按目前的证据结算判决无误……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潘**本人亦参加了该次庭审,并在笔录中签字。本院询问中,潘**表示其在一审中并未申请审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1月6日的结算确认单,虽然是复印件,但双方对结算单签订的时间、地点及结算的参加人员均无异议,且双方已按照此确认单履行了大部分的款项、潘**亦无证据证明该结算确认单非其自愿所签,该结算单载明,原王**签字所有补充协议、结算清单等均在此结算确认单内包含,无其它任何款项。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应以此结算确认单为最终结算依据,并无不妥。且二审中,潘**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亦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判决无误,并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当时在场的潘**针对其代理人的意见也未表示异议,并在笔录中签字。

关于潘**所称其在一审中申请对其工作量进行审计的问题,经审查,一审中其并未申请对工作量进行审计,本院询问中潘**亦明确表示其并未申请审计。另,潘**承包的系中厦公司承建工程中的木工和钢筋工,双方约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等方面内容,二审将本案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无不妥,潘**认为本案全部款项均为人工工资而认为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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