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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限公司,江苏双**限公司马在海与徐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双**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司)、马在海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徐*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双**司、马**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向双**司、马**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100元。双**司、马**收到本院通知后,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江苏双**限公司、马在海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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