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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南**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林**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9)玄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周**与南京林**展总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周**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周**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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