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青岛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张**、严**、江苏天**限公司、南京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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