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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美迅(南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与上诉人美迅(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浦桥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美**司于2014年9月10日、金**司于2014年9月16日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美**司、金**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美**司、金**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18元,由金**司负担19984元,美**司负担1403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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