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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普**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普**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京普**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和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南**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上诉人南京普**限公司申请对其承包施工的工程总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而工程总造价的鉴定影响本案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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